曾永前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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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地区:广东-东莞

擅长:婚姻家庭,债权债务,损害赔偿,劳动纠纷

劳动合同中止、变更劳动争议案例解析

来源:曾永前律师
发布时间:2013-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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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中止、变更劳动争议案例解析
                                      
 
10、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可以中止吗?
 
★ 案情回放
 
李先生是某上海企业新招用的大学生。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徐某担任企业产品的工艺设计工作,合同期二年,试用期为三个月。合同签定后,企业安排李先生先到设计岗位担任辅助工作,李先生在工作中努力学习,积极创新,受到了企业的嘉奖。三个月试用期过后,企业安排李先生到正式设计岗位工作。半年后某天李先生收到家中来电,称其父亲患病,希望李先生能去看望。李先生为尽孝心,决定请假前往。于是,他向企业请假3个月探亲,并表示请假期间不享受工资待遇。企业对李先生的工作比较满意,同意了李先生的请假要求,并希望其按时返回履行合同。三个月后,李先生在家乡致电企业,称其亲属尚未痊愈,需要继续给予帮助,希望续假三个月。企业对李先生虽然仍存好感,但认为再续假三个月时间太长,所以希望李先生尽快回来。
 
又一个月后,李先生结束探亲回到企业上班,但是,企业告知李先生:企业为正常经营已另用他人顶替李先生工作,请李先生另谋高就,同时交给李先生一张终止劳动合同的通知。徐某认为双方合同期未满,企业不能终止合同,双方于是发生争议。
 
★ 仲裁要点
 
仲裁委员会认为,企业同意李先生请长假期间,劳动合同在履行中出现中止履行的情形。李先生回来上班后,劳动合同中止的情形消失,双方应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
 
★ 案例评析
 
劳动合同中止目前在我国的劳动法中还没有规定,但是合同法中有中止情形的规定,上海市的劳动合同条例中有劳动合同中止的条款。本案争议的焦点为李先生请假离职四个月,中止情况消失后,原来的合同是继续履行还是解除?《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第5条第2款规定:“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根据该条规定,劳动合同依法确立后,对当事人会产生法律约束力;劳动合同中规定的义务,当事人必须遵照履行,如果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将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但是,如果当事人虽然未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但是该不履行的情况是因法定原因或经双方约定而发生的呢?《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第26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中止履行:〈一〉劳动者应征入伍或者履行国家规定的其他法定义务的;〈二〉劳动者暂时无法履行劳动合同的义务,但仍有继续履行条件和可能的;〈三〉法律、法规规定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劳动合同中止情形消失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根据该条规定,劳动合同当事人有以上三种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可以中止履行。这里的中止履行,是指劳动合同因故暂停履行,待中止情形消失后又恢复履行。适用该条规定的条件是:当事人发生法定事由或约定事由致使劳动合同暂时无法履行,但当事人仍有继续履行的条件和可能。适用该条规定的程序是:当事人因法定事由或约定事由暂时停止劳动合同的履行,停止履行期间双方当事人互不承担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在中止情形消失后当事人又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并恢复相互承担合同约定义务的责任。现实中,当事人因故无法履行劳动合同的情况经常发生,但双方又有继续履行合同的条件和可能,为了维护劳动关系的稳定及解决当事人之间的劳动权利义务关系,《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的这一规定对劳动合同当事人在履行过程中的非正常履行情况制定了规范。
 
李先生因出国探亲而请假四个月,其行为已导致劳动合同无法履行,但其请假获得企业同意,企业也要求李先生尽快回来工作,因此属于“仍有继续履行条件和可能的”情形,根据上述规定,双方劳动合同可予中止履行;李先生应企业要求缩短假期已尽快回来并继续上班后,劳动合同中止情形应已消失,双方的劳动合同依法应继续履行,企业不履行原劳动合同反而作出终止合同决定缺乏依据。
 
★ 法条连接
 
《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第5条第2款规定,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
 
《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第26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中止履行:
 
〈一〉劳动者应 征入伍或者履行国家规定的其他法定义务的;
 
〈二〉劳动者暂时无法履行劳动合同的义务,但仍有继续履行条件和可能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或者劳动合同约 定的其他情形。劳动合同中止情形消失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 律师提示
 
 在目前我国的劳动法规对劳动合同中止还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劳动者与单位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如有中止的情形出现,双方应当书面约定当中止的情形消灭后应继续履行原合同,以免出现不必要争议。
 
11、因健康原因可否协商变更劳动合同吗?
 
★ 案情回放
 
吴某与棉纺厂签订为期5年的劳动合同,岗位为职工。车工是一劳动强度比较大的工作,作为一名女工,吴某开始尚能适应该工作,后来各车间承包,工作任务比较繁重,这时,吴某又被诊断患有肾结石、积水等病症。吴某认为自己身体素质下降,故提出申请,要求变更与棉纺厂的劳动合同,调换岗位,但未被批准。
 
★ 仲裁要点
 
撤销厂方对吴某的处分决定,并在短期内为吴某调换合适工作的岗位。
 
 ★ 案例评析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劳动者随着年龄的变化,身体素质会越来越下降。为了便于劳动者积极地、保质保量地完成工作任务,这时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出变更部分合同条款调换工作岗位的要求是非常合理的,这也符合情势变更原则,即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使债的形成所依赖的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不能预料的变化致原债的关系显失公平时,双方应变更合同的内容,重新协调双方利益,达到新的平衡。吴某在订立劳动合同时身体状况良好,而随着企业生产方式的转变,其具体工作日益繁重,而吴某的身体又被诊断患病,此时的工作岗位对于其来说身体状况已不能适应,继续让吴某从事原工种,显失公平。厂方应充分考虑吴某的要求,尽量帮其解决困难。双方如能协商一致,可以顺利的变更合同的工种。对于上述争议的产生,企业应承担主要责任。吴某提出变更劳动合同的要求应予支持。
 
★ 法条连接
 
《劳动法》第17条,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守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
 
《劳动法》第58条,国家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
 
《劳动法》第59条,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 律师提示
 

劳动合同签订后并不是一成不变的,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了可以变更合同内容的情况时,法律赋予了当事人合同变更权。但在双方当事人达成变更协议之前,原合同条款依然有效,双方都应切实遵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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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曾永前
  • 执业律所:广东宏尚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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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证号:14419*********7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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