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永前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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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地区:广东-东莞

擅长:婚姻家庭,债权债务,损害赔偿,劳动纠纷

寻衅滋事罪的构成和量刑标准

来源:曾永前律师
发布时间:2013-1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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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衅滋事罪的构成和量刑标准

 

A、寻衅滋事罪犯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 【寻衅滋事罪】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B、东莞市寻衅滋事罪量刑标准

1.构成寻衅滋事罪的,可以在三个月拘役至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寻衅滋事次数、伤害后果、强拿硬要他人财物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1)每增加寻衅滋事一次,可以增加三个月至九个月刑期。

2)每增加一人轻微伤,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三个月刑期。

3)每增加一人轻伤,可以增加三个月至一年刑期。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30%以下:

1)持械进行寻衅滋事的;

2)在学校、医院、商场等人员密集场所及大型活动等人员密集时间寻衅滋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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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曾永前
  • 执业律所:广东宏尚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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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证号:14419*********7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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